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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翠玉:從漢元帝詔書看古代農忙止訟文化
中國社會科學網 2024-07-22 14:01:51

所謂農忙止訟是指在農忙季節,為避免妨礙農時,停止受理田宅、婚姻、債負等民事案件。《禮記·月令》曰:“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獄訟。”不過,這里提及的只是“仲春之月”,沒有明確指出是因為農忙而“止獄訟”,且“止”的是“獄訟”,不只是“訟”。漢代以后時有統治者專門頒布詔書,要求農忙時節停止案件審理等一切不急之務,全力以赴投入農業生產。漢元帝就是其中的早期代表。

農忙止訟的思想肇端

據《漢書·元帝紀》記載,建昭五年春三月,漢元帝下詔曰:“方春農桑興,百姓戮(勠)力自盡之時也,故是月勞農勸民,無使后時。今不良之吏,覆案小罪,征召證案,興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失一時之作,亡終歲之功,公卿其明察申敕之。”大意是說,建昭五年春季三月,(漢元帝)下詔指出:“正當春日農桑生產忙季,百姓都在盡力忙碌,所以本月該是慰問鼓勵農民,不要使他們錯過農時。如今有些不稱職的官吏,在查究一些小案子,也征召民眾對質公堂、驗證案件,舉辦一時不必急辦之事,妨礙百姓,使他們錯過搶農時的勞作,喪失了一年的收成,要認真追究,加以制止。”這是筆者目前所見最早的古代統治者為制止官吏占用農時辦案而專門發布的詔書。清代律學家薛允升在論及此詔的立法原意時認為,這里已經有了農忙止訟的思想。

這道詔書頒布的背景是,漢朝統治者把農業生產看作立國之本,并采取輕徭薄賦、鼓勵農桑等一系列措施。《漢書·景帝紀》記載,有鑒于“間歲或不登,意為末者眾,農民寡也”,即務農人口下降的情況,漢景帝曾下詔曰:“農,天下之本也。”“令郡國務勸農桑。”“朕親耕,后親桑,以奉宗廟粢盛祭服,為天下先。”到了漢元帝劉奭時,他對農耕季節務必專心從事農業生產的要求似乎更為嚴苛。有鑒于春季農忙,漢元帝專門下詔要求毋征召證案不急之事,命公卿嚴查官吏春季征召農民查辦案件等情形,對農忙時耽誤農時辦案的官吏進行嚴厲批評教育。在漢元帝看來,農業為天下之根本,是國家的根基與命脈所在。重視農業不僅要從大政方針出發提供配套性的制度保障,更需要著眼于細小之處,切實保護百姓在農時從事農耕的現實需要。為此,他頒布詔令禁止農忙時節傳喚農民對質公堂、協助查辦案件。在他看來,財政收入的多寡、政權的穩定與否主要取決農業生產狀況。如果不誤農時,農業收成好,則國富民足,社會穩定;而若因故耽誤甚至錯過農時,則繼之而來的就是糧食歉收、饑荒遍地、人口流亡、盜賊四起及社會動亂。

農忙止訟制度的誕生

在漢元帝之后,很多統治者都曾下過類似的詔書。如北魏孝文帝于延興三年(473)二月詔云:“牧守令長,勤率百姓,無令失時。同部之內,貧富相通,家有兼牛,通借無者,若不從詔,一門之內,終身不仕,守宰不督察,免所居官。”太和元年(477)春正月詔曰:“今牧民者,與朕共治天下也,宜簡以徭役,先之勸獎,相其水陸,務盡地利,使農夫外布,桑婦內勤,若輕有征發,致奪民時,以侵擅論。民有不從長教,惰于農桑者,加以罪刑。”太和四年四月詔曰:“一夫不耕,將或受其餒;一婦不織,將或受其寒。今農時要月,百姓肆力之秋,而愚民陷罪者甚眾,宜隨輕重決遣,以赴耕耘之業。”北周武帝建德四年(575)正月,也曾發布勸農詔:“刺史守令,宜親勸農,百司分番,躬自率導,事非機要,并停至秋。”唐高祖也曾于武德六年(623)六月頒布《勸農詔》:“見在囚系,事未決斷,傍引支證,未須追攝,百司常務,并宜且停。內外官人行署以上,量事分番,皆盡九月三十日。其軍機急速,及盜賊之事,不在停限。州縣牧宰,明加勸導,咸使戮力,無或失時,務從簡靜,以稱朕意。”在這些詔書中,農忙止訟制度呼之欲出。

“農忙止訟”正式進入國家法令,多被認為始于唐開元二十五年“雜令”。但也有不同觀點,有待進一步考證。可以確定的是,《唐令拾遺·雜令》“訴田宅婚姻債負”條記載:“諸訴田宅、婚姻、債負,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檢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奪者,不在此例。”到了宋代,這一制度被發展為務限法,即關于農忙時停止民事訴訟的制度。每年二月初一為“入務”,即農耕、農忙開始,直到九月三十日為止,這段期間稱為“務限”期。在“務限”內,州縣官府停止受理有關田宅、婚姻、債務、地租等民事案件。十月一日起為“務開”,始可受理上述民事訴訟案件。也就是說,每年的十月一日到次年的三月三十日是受理民事案件的時間,即所謂“務限”。《宋刑統》卷13《戶婚律》“臣等參詳”條規定:“所有論競田宅、婚姻、債負之類,取十月一日以后,許官司受理,至(次年)正月三十日住接詞狀,三月三十日以前斷遣須畢。如未畢,具停滯刑獄事由聞奏。如是交相侵奪及諸般詞訟,但不干田農人戶者,所在官司隨時受理斷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清代繼承了唐宋的這類制度,但禁止受理訴訟的時間有所變化。《大清律例》告狀不受理附例規定:“每年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其一應戶婚、田土等細事,一概不準受理;自八月初一以后方許聽斷。若農忙期內,受理細事者,該督撫指名題參。”此外,農忙止訟制度還影響到了日本等周邊國家。成書于日本元正天皇養老年間的法典《養老令》中有關規定被學界公認是采自中國法律。

農忙止訟的文化成因

作為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農忙止訟傳統的形成被認為是各種因素合力的結果。首先,其與中國古代“以農為本”的基本國策有關。在以農耕為主的中國古代社會,農業收成的好壞關乎國家的安定與百姓的生計。歷代統治者往往通過勸課農桑、輕徭薄賦、興修水利、開墾荒地、推廣農技、賑災濟貧等方式發展農業生產,提高農業收成。有鑒于農業對農時、勞動力的依附性很強,而訴訟會耽誤農時、耗費勞動力,進而影響農業收成和社會穩定,歷代統治者都希望以法律手段嚴格限制農忙時節的訴訟活動。

其次,農忙止訟在中國古代的存在也與中華文明追求無訟、和諧的精神特質有關。無訟、和諧是儒墨道法等諸家的共同追求。儒家的“禮之用、和為貴”、道家的“無為而治”、法家的“定分止爭”思想,都指向建立無爭無訟的理想大同社會。為此,歷朝歷代統治者總是試圖尋求各種機會和方法來限制訴訟。山東曲阜孔廟碑刻“忍訟歌”就是統治者千方百計勸導百姓息訟的真實寫照。在統治者看來,長達幾個月的起訴期間限制,既可減輕當事人訟累,也可免去官府煩擾,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

最后,從更為宏觀的視野看,農忙止訟是中華法系“天人合一”思想范式的產物。李約瑟認為,“古代中國人在整個自然界尋求秩序與和諧,并將此視為一切人類關系的理想”。不同于西方,中國古人從天人合一的高度思考法,將法看作天、地、人之下的存在物,強調天道與人道或者自然與人為的合二為一。人類社會被認為是自然之天的派生物,人類社會的和諧以其與自然秩序的和諧為基礎和表征。因此,在中國古人看來,與天道、人道相合的法才是善法,反之即惡法,難以獲得認同。包括訴訟在內的一切人類的活動要順應自然之天,和自然之天保持一致。

農忙止訟傳統在中國古代長期存在,有助于保護農業生產和國計民生,也有助于減輕官府和民眾的訟累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其中有值得當下司法實踐借鑒的地方。但農忙止訟傳統本身也有著十分明顯的歷史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民眾正常的訴訟需求,極大地限制了民眾的訴訟權利。立足新時代,我們應當認真總結其間的經驗教訓,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提煉其中可為當下法治建設所用的智識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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